貨運部4.2米回程貨車
貨運信息部6.8米回程貨車
物流信息部9.6米回程貨車
貨運站13米回程貨車
返程車17.5米回程貨車
物流業中的“黃牛”特指“信息部及其從業者”。以前他們中大多數是一個人或夫妻搭檔,在停車場租一個門面,擺一張桌子,掛一塊黑板,裝一臺電話,安一個電腦,帶一張嘴巴,就干掉了中國近2/3的物流市場。
然而,從2016年開始,信息部的老板們就處境尷尬?!白霾幌氯チ耍P門了,已經沒飯吃了......”成了市場上的主流聲音。
縱觀規則,從現在看未來,②吃①,③吃①+②,④吃①+②+③,但唯有④做的是線上,而物流本質是一個線下運動,④自建實體路子太笨重,所以④不足為慮,那么空間的就是③,③吃①+②+③。
為什么這樣說?從物流平臺的發展模式可以看出。自2013年車貨匹配平臺孕育以來,國內各大平臺紛紛“曲線救國”,通過各種方式集車集貨,歷經了系列變革??偟膩砜唇洑v了從滴滴模式到經紀人模式的演變。
滴滴搶單模式有其優點,但貨源不穩定,誠信認證缺失,匹配效率不高這些明顯缺陷決定了它并不適合城際整車物流運輸。以福佑卡車為代表的城際整車平臺因此進行了從“滴滴模式”到“經紀人模式”的轉型。
物流經紀人模式實質是承認物流行業現狀,用信息化手段把傳統方式線上化。從圖中可以看出其運力服務方更多的是利用一些大三方大品牌,少部分是中介。這只是一個過渡階段,其終目的是干掉中介。
正如上文所提到的,未來空間的就是③,③吃①+②+③。中國物流市場龐大,即使像德邦,安能,天地華宇這樣的大型物流公司,總的市場份額加起來也才占據中國物流市場總額的3%,剩余97%的市場份額全都分布在各地的中小型物流公司。因此通過①③④的方式去干掉這97%的物流中介是不現實的。
不可否認,“黃牛黨”以及眾多的中小型三方物流公司仍然存在很多弊端。但物流的本質是線下運動,“互聯網+物流”平臺要做的不應該是想方設法革掉這些“黃?!奔叭轿锪鞴?,而應該為他們服務,讓大家在一個和諧的生態中健康有序地協作發展。這正是途鳥要做的事。
從上圖可以看出,在用戶定位上,途鳥配送平臺服務的是貨主及運力企業。途鳥定位為B2B這一細分領域,是基于對物流本質的思考和對物流場景中使用產品的頻次高低角度考慮的。相比C端用戶而言,B端用戶的使用頻次更高,物流場景的使用更多元化。除此之外,以物流企業作為平臺的運力服務方既能保證運輸的專業性又能保證及時性。
中國物流行業由于缺乏統一標準和管理人才,惡性競爭現象十分嚴重,呈現出小散亂的狀態。一枝獨秀不是春,百花齊放春滿園。途鳥要做的就是去制定標準,通過技術手段提升物流公司管理水平,幫助中小物流公司締造品牌效應。只有這些物流公司規范了,形成物流信息網絡,貨主才能有更好的物流體驗。這樣的平臺才是真正為用戶謀福利,才能為中國物流業“降本增效”添磚加瓦。
物流在中國度過了二十余載,前輩們在構建物流體系時同時也引起了資本企業的重視,如今信息部整個行業太多的人轉行,放養,面臨著生存的困難,整個信息部生態鏈該如何去維護?
目前絕大多數信息部已經轉成了專線物流公司,畢竟物流公司聽起來比信息部好聽,也更容易取得貨主司機的信任,當然了這也和物流市場的復雜程度有關系,如此之多的線路,每一個信息部也只能熟悉某一些線路,熟悉了接到貨了找司機就行了。
在物流行業打爬多年,對物流的互聯網化有一定的認知和實操,試著回答一下這個問題,也讓大家對在轉型升級的物流行業有個大致的了解。
首先將該類平臺分為三類:
1.貨運版滴滴打車
主要利用互聯網的“線上聚焦”功能做車貨匹配,如““福佑卡車”,直接的福佑卡車的經紀人模式,就是傳統的信息部從線下搬到了線上,考慮到物流市場的征信成本太高(物流界也缺一個支付寶),以中國物流界目前的情況來看,經紀人為擔保的模式對于貨主來說更有信賴度,短期內很難改變這一現狀,經紀人模式應該還會在3-5年占領大部分的市場。
主要由于它的優勢很明顯,經紀人(信息部)掌握著大量熟司機資源,況且相比司機又有較為可靠的信譽,互聯網平臺借助APP打通客戶與信息部之間的壁壘,以一網覆蓋大部分區域,讓各個點連成一張網,讓客戶發貨更方便,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客戶的需求。
但凡事有利必有弊,暫且不說網絡監管安全的問題,只考慮信息部本身也是在平臺上的獲利方,他的存在也威脅著信息部的自身價值,如果哪平臺直接對簽司機個人呢?對于APP來說,只是打開一個鏈接端口的事,對于信息部來說,就是要命的一刀,因此這種模式沒有從根本上改變運輸行業的局面,只是黃牛從線下搬到線上,有一個更大的黃牛出現而已,所以如何在平臺中保證自己的獨特競爭力,需要重點去摸索。
2.第二個模式是貨車司機模式
這也是純正的互聯網+物流,如“貨拉拉”、“滿幫集團”,因為兩端直接面對的是實際發貨方和實際運輸方,這個模式優點是像淘寶一樣,真正能讓客戶有多種運價可選,也可以更針對的提出個性化需求,車價相對來說也更透明,比如回程車就能形成價格優勢,并且車流量在流動范圍甚至擴充到全國,可以讓司機有計劃的發布車輛安排,行程提前部署、經濟流動性更強。
當然劣勢也有很多,首先就是信用體系問題,物流界缺一個支付寶一樣的征信體系,對司機的不了解,是合作成功的敵人,客戶無法取信于平臺推薦的司機,平臺對司機的管控力度也相對較弱,容易造成損失后找不到人追責的問題;其次是推廣比較難,司機數量少的話無法形成資源優勢,如何讓更多的司機加入平臺、讓更多的用戶使用該平臺,需要強大的地推團隊去推廣。
3.公路港園區模式
以公路港、物流中心為核心,信息部存活在物流市場周邊,利用區位因素去運作,好處是獲客成本比較低,容易打開知名度,相應的,同行競爭也是激烈的,如何在眾多同行中脫穎而出,是要重點考慮的問題。
后,物流被互聯網化是大勢所趨,以上幾種模式都是傳統的信息部需要考慮的問題,如何去擁抱互聯網,形成護城河,利用好自己的資源,在互聯網浪潮中不被淹沒。
收集發布中國與泛亞國家貿易過程中的往返物流運輸信息,為貨主、物流企業、個人司機建立直接的聯系,降低運輸成本。
路線范圍: 各個口岸到中國全國各地、中國往返越南、老撾,緬甸、柬埔寨、泰國。
服務對象:國內外的貨主、物流企業、個人司機。
服務方式及內容:國內外的貨主、物流企業、個人司機通過關注泛亞通微信公眾號后將貨源信息和車輛供應信息發到平臺上或者直接電話聯系本信息部。本信息部將會每天在平臺上發布或者直接將聯系方式給到供求雙方。舉例如下:
舉例一:李老板有40噸的貨物要發到老撾,需要在磨憨口岸換老撾車,可提前告知本信息部,本信息部會提前將車輛聯系好,運費李老板直接與司機洽談及支付.
舉例二:某物流公司近日有5量掛車拉一批設備到老撾,回頭需要尋找貨源,我公司會在車輛返回前將車輛供應信息通過微信平臺發布。
舉例三:張老板于近日在老撾有300噸西瓜和香蕉要運到北京,可提前將信息發給本信息部,本信息部協調聯系車輛后將聯系方式給到張老板。
A公司與案外人B公司簽訂了《購銷合同》,約定了B公司向A公司購買一批建筑材料,由A公司安排生產,提貨地點在A公司貨倉,并由B公司到提貨地點負責裝車、運輸、卸車,運輸相關費由B公司支付。后A公司通知B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尋運輸公司承運貨物,因此甲聯系到業內人乙,乙又聯系了物流有限公司C公司的法定代理人丙(后查實C公司并未注冊);丙又在其商戶門口發布貨運信息,貨車司機戊得知相關信息后主動聯系丙表示原因承運該批貨物。丙為戊開出《派車單》讓其自行聯系乙,后戊駕駛登記歸屬于D公司的貨車運輸貨物并發生車禍,戊負全責。A公司憑單等證據起訴丙、戊、D公司賠償損失,一審判決丙賠償全額損失。丙認為判決不公,委托了房博士律師團的張旭峰律師與楊金娜律師代理此案,并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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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辦案分析
收到法院的案件材料后,張律師與楊律師審慎地分析了相關證據材料與裁判文書,經過多次研討后認為:
一,A公司與B公司簽訂的《購銷合同》雖約定了由B公司負責托運,但根據當事人陳述以及現實證據,實際上是由A公司委托B公司代辦托運事項的,即實際托運人應當是A公司,貨物受損的風險由托運人A公司承擔;
二,一審判決中法院認為丙與代理人乙簽訂的《派車單》實際為承運合同,并且貨車司機戊僅為丙所派出的承運司機,承運人應當是丙,貨損責任應當由丙一人承擔。但張、楊律師認為丙所開設的C公司雖稱物流公司,但并無相關的貨物運輸業務以及,實際應當為信息服務部,是一個以提供托運、承運方信息與締約機會的運輸中介公司;其次丙收受代理人乙的費用僅有200元,與運輸標的價款以及賠償風險嚴重不符;再次丙還向戊收受了一定費用,這與戊為丙所屬的派出司機的判斷嚴重不符常理,其費用應當認定為居間費用;而作為居間方的丙既不是托運方也不是承運方,此時不應是承運合同的相對人,丙并不受承運合同的約束,丙既妥善履行了其審查承運人的責任(戊具有承運資格),也成功地促成了托運承運雙方簽訂了并無效力瑕疵的承運合同,因此并不對承運合同所發生的事故糾紛負責;
三,貨車雖登記在D公司名下,但根據已有證據能證明戊向D公司簽訂了保留所有權的買賣合同,因此戊擁有貨車的使用權以及處分權,戊并不因此隸屬于D公司,戊應當對其駕駛的貨車所產生的相關糾紛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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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裁判
韶關市中級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A公司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丙是《派車單》等相關材料合同的相對人,不能證明丙作為承運人應當對本次事故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法院適用<*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駁回A公司針對丙的訴訟請求,判決應當由戊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與案件的受理費用;丙可向二審法院申請退回其已承擔的案件受理費用。
即終結果是二審終審變更原審判決,張律師、楊律師所代理的丙不再負相關的賠償與訴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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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總結
房博士律師團所代理的被告丙由一審需要承擔的16萬賠償款額與合計7千元的訴訟費用,到隨后二審勝訴不再負任何賠償責任與訴訟責任,這可以算是完勝的訴訟結果。這樣的結果源自于代理律師年復一年的豐富經驗、艱苦卓絕的調查取證、以及謀無遺谞的訴訟方案。
該案真正的重點在于丙是否是承運人。實踐生活中,此種懸羊頭賣狗肉的虛有其表的公司法人比比皆是,如以律所名義開設的法律服務咨詢公司、以運輸物流公司名義所開設的提供運輸中介公司、以商品經銷商的名義開設商品推銷中介公司等等,若讓其承擔相應責任時以其對外所稱的法人性質認定,而判斷其等違反相關規定時卻又以其公司實際性質認定,難免有雙重標準、有失公允之嫌疑。因此作為代理律師,應當對公司法人的性質加以審慎準確地認定,不可因其外在的假象而蒙蔽了判斷,力爭公平公正,為委托人贏取限度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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