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運部4.2米回程貨車
貨運信息部6.8米回程貨車
物流信息部9.6米回程貨車
貨運站13米回程貨車
返程車17.5米回程貨車
不少貨車司機都在說運費低,開車越來越難。車還是那輛車,只是市場早已不是那個市場。那這運費到底誰說了算?其實還是我們自己!
入行門檻越來越低
一些新人看到別人開貨車貌似很賺錢,也去考個駕照,買輛車就上路了。僅2017年重卡就賣出了100多萬輛,平均每個省要增幾萬輛貨車!
車多貨少,競爭的人多了,運價自然就會低
無論是貨主、信息部、還是物流公司肯定是優先選報價低的,生意不都是這么做的嗎?沒有人可以給出一個統一的價格標準,這個標準也很難給到。
各地經濟情況、物流園、信息部報價有差異
來拉貨的貨車司機也都是天南地北的,各自條件也不一樣,所謂的運價的高低,多少是高,多少是低?每個人都不一樣,很難去評判。
因為你不知道別人的車貸款是否還完。你也不知道別人的家里是否缺錢,你更不知道別人跟貨主是熟人。有太多因素影響著,怎能說的清!
現在這運價都給這些盲目入行的新手擾亂了
因為不懂行情,忙著回本,不管價格多低,見貨就拉。價格越拉越低,后突然發現運價怎么又低了,于是只能拉更低的,如此惡性循環下去。
搞到后怪貨主信息部壓價,這價格為什么能壓下去?因為就算壓下去還有人拉啊!貨主難道是傻子嗎,便宜的不要?
回程車不考慮成本的,有貨就拉,能保個油費就皆大歡喜了
你普通的市場價拿什么去跟他競爭?拉回程車的才不會在乎同行,有句話不是這樣說嗎:寧可累死自己,也要餓死同行,后便宜讓貨主和信息部得。
誰都要生活,拉的每趟貨都是為了賺錢養家,爾虞我詐壓價也好,回程車貸款車也好,新手老手也好,都是為吃一口飯......
幾天前,江蘇大貨司機丁師傅到甌海貨運市場配貨,一信息部聲稱金華有一批貨剛好可以讓他順路拉回去,雙方談好了價格,丁師傅按要求給對方付了七百塊錢的信息費。誰知丁師傅被忽悠了一圈后,連對方人影都沒見著,更甭說貨了。信息費被騙了不說,還搭上幾百元的過路費、油錢和時間,你說這事窩不窩火。丁師傅一個電話投訴到了市長專線。哪知收到回復說,你這樣的投訴太多了。
這里就是甌海貨運市場信息街,熱鬧繁忙、魚龍混雜。剛進市場向保安打聽,對方就說這樣被騙的情況每天都有,少說也有五、六起。
貨運市場保安:“這邊多的很,沒辦法。”
他們怎么騙呢?
“就說拉貨,先交信息費,到了地方,沒有貨拉?!?br> 無巧不成書,就在采訪保安的時候,又有兩位路過的大貨司機剛被騙了幾百塊錢,所說的騙術與丁師傅反映的情況幾乎是如出一轍。
大貨司機:他(信息部工作人員)剛開始說到金華裝貨,到上海順路,結果被騙到瞿州去了。過路費、油費全部去掉了,過來時踢皮球,說找老板,他是打工的。一般都收多少信息費?七百、八百、一千都有的。今天把他盯住了,他跑不掉?,F在拿回來了嗎?拿回來了,還我1000塊錢,我損失多少,至少損失500塊錢。
兩位大貨司機說,他們今天窮追不舍才好不容易把這信息費給追回來,更多的司機被騙了之后想想回來又要花路費、油費,再說也耗不起時間,只好自認倒霉了。
一業內人士透露,這些騙錢的貨運信息部實際根本沒有貨,但常常以高出市場價一、兩千元的運費為餌,誘司機上鉤,騙取數百元至一千不等的信息費。等貨車司機信以為真趕至外地裝貨后,又以各種理由不斷變更裝貨地點,加收信息費,甚至改簽合同,隨后便將手機關機。因金額不大,貨車司機往往自認倒霉回家。有的信息部在簽訂托運合同時,附加“有貨不裝,信息費不退”的條件,然后由同伙假裝好心人提醒司機合同有詐,勸其到信息部退款。信息部當然不同意。此時,同伙便充當調解人,與信息部唱起雙簧,雙方協商退還部分信息費,其余信息費也就名正言順落入自己口袋。類似的伎倆可謂是五花八門。
那這些設的圈套難道真的就天衣無縫了嗎?其實大貨司機們只要細心辨別,就會發現其中的破綻,明顯的就是合同不規范。
甌海貨運商會謝仁奎:“合同上沒有單位名稱,印章沒有。甚至甲方經辦人就只寫一個姓。比如王?!?br> 謝說,象這種不規范的合同簽了等于沒簽,一旦出現問題進行時就困難重重。而越來越多的貨運信息不僅損害了貨運司機的切身利益,也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那到底又是些什么人在如此肆意行騙呢?謝介紹,在貨運市場信息街上作怪的大多為“抽屜貨運信息部”。
信息部有個負責人,他把自己的桌子租給外地人。租金低,還不設門檻,難怪橫行。你去看看,有的店里多的十張桌,好些的一張桌租給一個人,有的一張桌租半張給別人,兩個人合租一張桌。有些更過份,租抽屜。這樣就失去了進入一個行業的基本門檻,菜園門一樣,什么人都能租。
可見規范管理、提高門檻是多重要!被騙扯皮的事誰不?一站運有貨主審核,確保貨源的真實可靠;有師傅問了,萬一如果一站運的貨主違約、放空怎么辦?放心,一站網平臺擔保給予賠償;如果貨損貨差,一站網平臺協調處理;如果運費拖欠,一站網平臺按時墊付。一站運,不收費賺錢多還用得放心!
我們國人有一種本領:不是把服務質量和安全做好,而是把價格做低。貨運行業也是一樣,得點兒小便宜就沾沾自喜,不知不覺中自己就把自己給滅了!
價格做爛了,市場做壞了,當然可以回復到原來的層次。但是,這個修復的過程會很漫長,甚至需要付出死掉一批的代價。很大的一批貨運從業者將永遠離開這個行業。新生的力量不是來自于飛蛾撲火般的不怕死者,而是來自于反其道而行之的、堅守自己服務質量和價格定位的執著者。
價格適當做低有利于產業化,規?;?,但價格過低過濫,不擇手段,就扼殺了整個行業。
現在的貨運行業,你稍微去了解一下就會發現:為了不讓貨車停工,價格一家比一家低,哪里有活,大家就一窩蜂圍過去,往死里壓價。做完活,傻了!拉貨掙的那點錢根本不夠成本,關鍵是那點運費還要不回來。貨主不懂貨車只看表面,感覺差得不太多,事實上,無論從貨車噸位還是服務都差距甚大!但是客戶不知道呀,他們盯著便宜的貨車報價,劣幣驅逐良幣,慢慢的逼著其他的貨車司機也只能跟著降價!
所以,這真是一個做死的時代!為了讓自己活,所以不想讓大家活!結果是,大家都沒得活!
價格做濫了還能做好么?就像土地被污染之后,你能指望糧食不受污染么?這同樣是白日夢!
土地被污染了,至少要荒幾年。讓荒草瘋長,把所有污染物質全部凈化,恢復土地本來的純凈,然后才可以種莊稼。只是,這顆粒無收的幾年,有很多人是熬不下去的,要么餓死,要么輾轉流徙。這就是為什么貨運行業一開始很有生命力,很多車主也在里面掙了錢,但現在半死不活的原因!
行業確實需要恢復商業理性,
不要那么多不顧一切的瘋狂!
價格是把雙刃劍,可以傷人,也可以傷己。非理性的價格戰,通常等于同歸于盡。行業做到無錢可掙那,就離做死不遠了。
我們非常欣賞那些始終堅持自己定位的貨運車主,無論是業務定位、服務定位還是價格定位,他們才是貨運行業的脊梁,才是行業的未來和行業的希望,才是值得尊敬的貨運人。
真正值得尊敬的貨運公司或車主,不是發展和擴張快的,也不是規模的,而是那些始終如一堅持創造商業價值和社會價值,注重安全至始至終有自己底線的人。它們的存在,是貨運行業的幸事,是社會的幸事,也是自己的幸事!
金屬質感分割線
A公司與案外人B公司簽訂了《購銷合同》,約定了B公司向A公司購買一批建筑材料,由A公司安排生產,提貨地點在A公司貨倉,并由B公司到提貨地點負責裝車、運輸、卸車,運輸相關費由B公司支付。后A公司通知B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尋運輸公司承運貨物,因此甲聯系到業內人乙,乙又聯系了物流有限公司C公司的法定代理人丙(后查實C公司并未注冊);丙又在其商戶門口發布貨運信息,貨車司機戊得知相關信息后主動聯系丙表示原因承運該批貨物。丙為戊開出《派車單》讓其自行聯系乙,后戊駕駛登記歸屬于D公司的貨車運輸貨物并發生車禍,戊負全責。A公司憑單等證據起訴丙、戊、D公司賠償損失,一審判決丙賠償全額損失。丙認為判決不公,委托了房博士律師團的張旭峰律師與楊金娜律師代理此案,并提出上訴。
52375ccfd305efd5144c013be1772f86.jpg
二、辦案分析
收到法院的案件材料后,張律師與楊律師審慎地分析了相關證據材料與裁判文書,經過多次研討后認為:
一,A公司與B公司簽訂的《購銷合同》雖約定了由B公司負責托運,但根據當事人陳述以及現實證據,實際上是由A公司委托B公司代辦托運事項的,即實際托運人應當是A公司,貨物受損的風險由托運人A公司承擔;
二,一審判決中法院認為丙與代理人乙簽訂的《派車單》實際為承運合同,并且貨車司機戊僅為丙所派出的承運司機,承運人應當是丙,貨損責任應當由丙一人承擔。但張、楊律師認為丙所開設的C公司雖稱物流公司,但并無相關的貨物運輸業務以及,實際應當為信息服務部,是一個以提供托運、承運方信息與締約機會的運輸中介公司;其次丙收受代理人乙的費用僅有200元,與運輸標的價款以及賠償風險嚴重不符;再次丙還向戊收受了一定費用,這與戊為丙所屬的派出司機的判斷嚴重不符常理,其費用應當認定為居間費用;而作為居間方的丙既不是托運方也不是承運方,此時不應是承運合同的相對人,丙并不受承運合同的約束,丙既妥善履行了其審查承運人的責任(戊具有承運資格),也成功地促成了托運承運雙方簽訂了并無效力瑕疵的承運合同,因此并不對承運合同所發生的事故糾紛負責;
三,貨車雖登記在D公司名下,但根據已有證據能證明戊向D公司簽訂了保留所有權的買賣合同,因此戊擁有貨車的使用權以及處分權,戊并不因此隸屬于D公司,戊應當對其駕駛的貨車所產生的相關糾紛負責。
undefined
三、法院裁判
韶關市中級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A公司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丙是《派車單》等相關材料合同的相對人,不能證明丙作為承運人應當對本次事故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法院適用<*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駁回A公司針對丙的訴訟請求,判決應當由戊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與案件的受理費用;丙可向二審法院申請退回其已承擔的案件受理費用。
即終結果是二審終審變更原審判決,張律師、楊律師所代理的丙不再負相關的賠償與訴訟責任!
undefined
四、總結
房博士律師團所代理的被告丙由一審需要承擔的16萬賠償款額與合計7千元的訴訟費用,到隨后二審勝訴不再負任何賠償責任與訴訟責任,這可以算是完勝的訴訟結果。這樣的結果源自于代理律師年復一年的豐富經驗、艱苦卓絕的調查取證、以及謀無遺谞的訴訟方案。
該案真正的重點在于丙是否是承運人。實踐生活中,此種懸羊頭賣狗肉的虛有其表的公司法人比比皆是,如以律所名義開設的法律服務咨詢公司、以運輸物流公司名義所開設的提供運輸中介公司、以商品經銷商的名義開設商品推銷中介公司等等,若讓其承擔相應責任時以其對外所稱的法人性質認定,而判斷其等違反相關規定時卻又以其公司實際性質認定,難免有雙重標準、有失公允之嫌疑。因此作為代理律師,應當對公司法人的性質加以審慎準確地認定,不可因其外在的假象而蒙蔽了判斷,力爭公平公正,為委托人贏取限度的利益。
-/gbahfhj/-
http://huade-sof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