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運部4.2米回程貨車
貨運信息部6.8米回程貨車
物流信息部9.6米回程貨車
貨運站13米回程貨車
返程車17.5米回程貨車
時間都去哪了?這句話問到了多少人的心坎里,轉眼半年又快過去了。
現在的行情越來越差,運費持續走低,不少卡友頂著烈日,累死累活的,卻只能賺得菲薄的收入,如今運費并沒有像希望的那樣上漲......
外行人總喜歡問貨運行情怎樣,是不是特別賺錢,早些年確實還行,如今只想給他看一組圖。
聽說就連17.5米平板半掛,現在都開始拉起了沙子,一開始我是不信的,直到看見了這個視頻↓↓↓
有卡友說,自己實在撐不住了,兩年半的半掛12萬就給賣了,心都涼透了……
殘酷的現實,由不得我不相信,畢竟三輪車、客車搶生意都不是什么新鮮事了,轎車都拉起貨來了,還有咱開大車的什么事?
有卡友說,現在到手的運費太低,是因為貨主太摳了。
有卡友說,現在信息部賺差價太黑了,他們中間吃差價少則幾百,大到一千。
2019年運費到底是誰說了算
不是貨主也不是信息部
而是我們自己
如果不是現在我們開車跑運費的人太多,僧多粥少,運費會低嗎?
如果不是我們為了返程不空放,肆意拉回程車,讓無良信息部利用我們競相壓價的心理,市場的整體運價會低嗎?
現在能左右市場運費價格的不是貨主,也不是信息部,而是我們司機自己。
如果低價不賺錢,我們可以選擇不拉,不掙錢就不拉,難道貨主自己為買輛車,再請位司機來運這幾十噸貨不成。
難道全國的貨和物資都生產出來存在倉庫里,蔬菜爛在地里,牲口死在圈里,這是不可能的!貨主更不會用火車來運這30來噸貨,火車又開不到裝貨和下貨處,再說接送貨到火車站還得用貨車吧!
貨主離不開我們,我們不拉低價,他自然就會漲價。我們憑什么不掙錢還幫貨主拉貨,甚至倒貼錢拉貨呢?
還有,無良信息部,他們為了掙信息費,是不會管你掙不掙錢。運價再低,一樣收那么多信息費,甚至還吃差價。
我們只能靠自己,從我做起
寧空返,也不拉不掙錢的貨
現在如果你不想做貨運司機到六十歲,想早些退休,也想提前帶著老伴及孫子出去游玩的話,辦法只有一個。從我做起,寧返空,也不拉不掙錢的貨 。
為了不虧本,可以考慮選擇自己比較熟悉的線路,熟悉的貨主,長期合作,這要比到處被壓價來好一些。
房價也不是定的,都是開發商定的,再貴都有人買。所以,運價是我們司機說了算,司機要的運費再高,還是有貨主要我們來拉貨的。
無車承運人經歷2年的試點后,整車運輸市場即將開啟全新的征程,所有曾經從事整車運輸活動的經營者也即將開啟全新的“網絡貨運經營者”身份。
網絡貨運經營者,是指依托互聯網平臺整合配置運輸資源,以承運人身份與托運人簽訂運輸服務合同、承擔承運人責任,委托實際承運人完成運輸服務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
實際承運人是指接受網絡貨運經營者委托,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實際從事運輸服務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
要求解讀:
1. “無車承運人”試點結束后,梳理總結并起草了“網絡貨運”,無車承運即將更名為網絡平臺;
2.”無車承運人“和“網絡平臺”的聯運群體發生變化,無車承運人以聯動司機為主體,而網絡平臺以聯動“網絡貨運經營者”也就是企業,小微企業為主體;
3.網絡貨運經營者直接向各個縣級地方行政機構提了申請,頒發經營許可;
4.明確提出網絡貨運經營者的工作要求就是車輛調度、審查和監管:網絡貨運經營者應當對實際承運車輛及駕駛員進行審查,保證提供服務的車輛具備合法有效營運、駕駛員具有合法有效從業資格證。網絡貨運經營者應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一致;
5.信息部群體及小微物流發展的新方向:網絡貨運經營者,如何支持信息部走向網絡貨運經營者涉及到平臺和數據,歡迎關注私信交流;
6.網絡平臺大有可為:結合2018”推動運輸結構調整三年行動計劃(2018-2020)“的通知,明確指出:到2020年,重點培育50家左右的無車承運人品牌企業,歡迎關注私信交流;
下面,我們著重來關注4月1日,交通運輸部的正式發文,面向社會公開征集意義,這是整車運輸市場所有從業人員應該學習和參與的一項大互動,我們詳細來了解“《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A公司與案外人B公司簽訂了《購銷合同》,約定了B公司向A公司購買一批建筑材料,由A公司安排生產,提貨地點在A公司貨倉,并由B公司到提貨地點負責裝車、運輸、卸車,運輸相關費由B公司支付。后A公司通知B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尋運輸公司承運貨物,因此甲聯系到業內人乙,乙又聯系了物流有限公司C公司的法定代理人丙(后查實C公司并未注冊);丙又在其商戶門口發布貨運信息,貨車司機戊得知相關信息后主動聯系丙表示原因承運該批貨物。丙為戊開出《派車單》讓其自行聯系乙,后戊駕駛登記歸屬于D公司的貨車運輸貨物并發生車禍,戊負全責。A公司憑單等證據起訴丙、戊、D公司賠償損失,一審判決丙賠償全額損失。丙認為判決不公,委托了房博士律師團的張旭峰律師與楊金娜律師代理此案,并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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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辦案分析
收到法院的案件材料后,張律師與楊律師審慎地分析了相關證據材料與裁判文書,經過多次研討后認為:
一,A公司與B公司簽訂的《購銷合同》雖約定了由B公司負責托運,但根據當事人陳述以及現實證據,實際上是由A公司委托B公司代辦托運事項的,即實際托運人應當是A公司,貨物受損的風險由托運人A公司承擔;
二,一審判決中法院認為丙與代理人乙簽訂的《派車單》實際為承運合同,并且貨車司機戊僅為丙所派出的承運司機,承運人應當是丙,貨損責任應當由丙一人承擔。但張、楊律師認為丙所開設的C公司雖稱物流公司,但并無相關的貨物運輸業務以及,實際應當為信息服務部,是一個以提供托運、承運方信息與締約機會的運輸中介公司;其次丙收受代理人乙的費用僅有200元,與運輸標的價款以及賠償風險嚴重不符;再次丙還向戊收受了一定費用,這與戊為丙所屬的派出司機的判斷嚴重不符常理,其費用應當認定為居間費用;而作為居間方的丙既不是托運方也不是承運方,此時不應是承運合同的相對人,丙并不受承運合同的約束,丙既妥善履行了其審查承運人的責任(戊具有承運資格),也成功地促成了托運承運雙方簽訂了并無效力瑕疵的承運合同,因此并不對承運合同所發生的事故糾紛負責;
三,貨車雖登記在D公司名下,但根據已有證據能證明戊向D公司簽訂了保留所有權的買賣合同,因此戊擁有貨車的使用權以及處分權,戊并不因此隸屬于D公司,戊應當對其駕駛的貨車所產生的相關糾紛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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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裁判
韶關市中級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A公司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丙是《派車單》等相關材料合同的相對人,不能證明丙作為承運人應當對本次事故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法院適用<*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駁回A公司針對丙的訴訟請求,判決應當由戊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與案件的受理費用;丙可向二審法院申請退回其已承擔的案件受理費用。
即終結果是二審終審變更原審判決,張律師、楊律師所代理的丙不再負相關的賠償與訴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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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總結
房博士律師團所代理的被告丙由一審需要承擔的16萬賠償款額與合計7千元的訴訟費用,到隨后二審勝訴不再負任何賠償責任與訴訟責任,這可以算是完勝的訴訟結果。這樣的結果源自于代理律師年復一年的豐富經驗、艱苦卓絕的調查取證、以及謀無遺谞的訴訟方案。
該案真正的重點在于丙是否是承運人。實踐生活中,此種懸羊頭賣狗肉的虛有其表的公司法人比比皆是,如以律所名義開設的法律服務咨詢公司、以運輸物流公司名義所開設的提供運輸中介公司、以商品經銷商的名義開設商品推銷中介公司等等,若讓其承擔相應責任時以其對外所稱的法人性質認定,而判斷其等違反相關規定時卻又以其公司實際性質認定,難免有雙重標準、有失公允之嫌疑。因此作為代理律師,應當對公司法人的性質加以審慎準確地認定,不可因其外在的假象而蒙蔽了判斷,力爭公平公正,為委托人贏取限度的利益。
物流在中國度過了二十余載,前輩們在構建物流體系時同時也引起了資本企業的重視,如今信息部整個行業太多的人轉行,放養,面臨著生存的困難,整個信息部生態鏈該如何去維護?
目前絕大多數信息部已經轉成了專線物流公司,畢竟物流公司聽起來比信息部好聽,也更容易取得貨主司機的信任,當然了這也和物流市場的復雜程度有關系,如此之多的線路,每一個信息部也只能熟悉某一些線路,熟悉了接到貨了找司機就行了。
在物流行業打爬多年,對物流的互聯網化有一定的認知和實操,試著回答一下這個問題,也讓大家對在轉型升級的物流行業有個大致的了解。
首先將該類平臺分為三類:
1.貨運版滴滴打車
主要利用互聯網的“線上聚焦”功能做車貨匹配,如““福佑卡車”,直接的福佑卡車的經紀人模式,就是傳統的信息部從線下搬到了線上,考慮到物流市場的征信成本太高(物流界也缺一個支付寶),以中國物流界目前的情況來看,經紀人為擔保的模式對于貨主來說更有信賴度,短期內很難改變這一現狀,經紀人模式應該還會在3-5年占領大部分的市場。
主要由于它的優勢很明顯,經紀人(信息部)掌握著大量熟司機資源,況且相比司機又有較為可靠的信譽,互聯網平臺借助APP打通客戶與信息部之間的壁壘,以一網覆蓋大部分區域,讓各個點連成一張網,讓客戶發貨更方便,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客戶的需求。
但凡事有利必有弊,暫且不說網絡監管安全的問題,只考慮信息部本身也是在平臺上的獲利方,他的存在也威脅著信息部的自身價值,如果哪平臺直接對簽司機個人呢?對于APP來說,只是打開一個鏈接端口的事,對于信息部來說,就是要命的一刀,因此這種模式沒有從根本上改變運輸行業的局面,只是黃牛從線下搬到線上,有一個更大的黃牛出現而已,所以如何在平臺中保證自己的獨特競爭力,需要重點去摸索。
2.第二個模式是貨車司機模式
這也是純正的互聯網+物流,如“貨拉拉”、“滿幫集團”,因為兩端直接面對的是實際發貨方和實際運輸方,這個模式優點是像淘寶一樣,真正能讓客戶有多種運價可選,也可以更針對的提出個性化需求,車價相對來說也更透明,比如回程車就能形成價格優勢,并且車流量在流動范圍甚至擴充到全國,可以讓司機有計劃的發布車輛安排,行程提前部署、經濟流動性更強。
當然劣勢也有很多,首先就是信用體系問題,物流界缺一個支付寶一樣的征信體系,對司機的不了解,是合作成功的敵人,客戶無法取信于平臺推薦的司機,平臺對司機的管控力度也相對較弱,容易造成損失后找不到人追責的問題;其次是推廣比較難,司機數量少的話無法形成資源優勢,如何讓更多的司機加入平臺、讓更多的用戶使用該平臺,需要強大的地推團隊去推廣。
3.公路港園區模式
以公路港、物流中心為核心,信息部存活在物流市場周邊,利用區位因素去運作,好處是獲客成本比較低,容易打開知名度,相應的,同行競爭也是激烈的,如何在眾多同行中脫穎而出,是要重點考慮的問題。
后,物流被互聯網化是大勢所趨,以上幾種模式都是傳統的信息部需要考慮的問題,如何去擁抱互聯網,形成護城河,利用好自己的資源,在互聯網浪潮中不被淹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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