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運部4.2米回程貨車
貨運信息部6.8米回程貨車
物流信息部9.6米回程貨車
貨運站13米回程貨車
返程車17.5米回程貨車
收集發布中國與泛亞國家貿易過程中的往返物流運輸信息,為貨主、物流企業、個人司機建立直接的聯系,降低運輸成本。
路線范圍: 各個口岸到中國全國各地、中國往返越南、老撾,緬甸、柬埔寨、泰國。
服務對象:國內外的貨主、物流企業、個人司機。
服務方式及內容:國內外的貨主、物流企業、個人司機通過關注泛亞通微信公眾號后將貨源信息和車輛供應信息發到平臺上或者直接電話聯系本信息部。本信息部將會每天在平臺上發布或者直接將聯系方式給到供求雙方。舉例如下:
舉例一:李老板有40噸的貨物要發到老撾,需要在磨憨口岸換老撾車,可提前告知本信息部,本信息部會提前將車輛聯系好,運費李老板直接與司機洽談及支付.
舉例二:某物流公司近日有5量掛車拉一批設備到老撾,回頭需要尋找貨源,我公司會在車輛返回前將車輛供應信息通過微信平臺發布。
舉例三:張老板于近日在老撾有300噸西瓜和香蕉要運到北京,可提前將信息發給本信息部,本信息部協調聯系車輛后將聯系方式給到張老板。
A公司與案外人B公司簽訂了《購銷合同》,約定了B公司向A公司購買一批建筑材料,由A公司安排生產,提貨地點在A公司貨倉,并由B公司到提貨地點負責裝車、運輸、卸車,運輸相關費由B公司支付。后A公司通知B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尋運輸公司承運貨物,因此甲聯系到業內人乙,乙又聯系了物流有限公司C公司的法定代理人丙(后查實C公司并未注冊);丙又在其商戶門口發布貨運信息,貨車司機戊得知相關信息后主動聯系丙表示原因承運該批貨物。丙為戊開出《派車單》讓其自行聯系乙,后戊駕駛登記歸屬于D公司的貨車運輸貨物并發生車禍,戊負全責。A公司憑單等證據起訴丙、戊、D公司賠償損失,一審判決丙賠償全額損失。丙認為判決不公,委托了房博士律師團的張旭峰律師與楊金娜律師代理此案,并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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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辦案分析
收到法院的案件材料后,張律師與楊律師審慎地分析了相關證據材料與裁判文書,經過多次研討后認為:
一,A公司與B公司簽訂的《購銷合同》雖約定了由B公司負責托運,但根據當事人陳述以及現實證據,實際上是由A公司委托B公司代辦托運事項的,即實際托運人應當是A公司,貨物受損的風險由托運人A公司承擔;
二,一審判決中法院認為丙與代理人乙簽訂的《派車單》實際為承運合同,并且貨車司機戊僅為丙所派出的承運司機,承運人應當是丙,貨損責任應當由丙一人承擔。但張、楊律師認為丙所開設的C公司雖稱物流公司,但并無相關的貨物運輸業務以及,實際應當為信息服務部,是一個以提供托運、承運方信息與締約機會的運輸中介公司;其次丙收受代理人乙的費用僅有200元,與運輸標的價款以及賠償風險嚴重不符;再次丙還向戊收受了一定費用,這與戊為丙所屬的派出司機的判斷嚴重不符常理,其費用應當認定為居間費用;而作為居間方的丙既不是托運方也不是承運方,此時不應是承運合同的相對人,丙并不受承運合同的約束,丙既妥善履行了其審查承運人的責任(戊具有承運資格),也成功地促成了托運承運雙方簽訂了并無效力瑕疵的承運合同,因此并不對承運合同所發生的事故糾紛負責;
三,貨車雖登記在D公司名下,但根據已有證據能證明戊向D公司簽訂了保留所有權的買賣合同,因此戊擁有貨車的使用權以及處分權,戊并不因此隸屬于D公司,戊應當對其駕駛的貨車所產生的相關糾紛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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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裁判
韶關市中級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A公司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丙是《派車單》等相關材料合同的相對人,不能證明丙作為承運人應當對本次事故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法院適用<*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駁回A公司針對丙的訴訟請求,判決應當由戊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與案件的受理費用;丙可向二審法院申請退回其已承擔的案件受理費用。
即終結果是二審終審變更原審判決,張律師、楊律師所代理的丙不再負相關的賠償與訴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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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總結
房博士律師團所代理的被告丙由一審需要承擔的16萬賠償款額與合計7千元的訴訟費用,到隨后二審勝訴不再負任何賠償責任與訴訟責任,這可以算是完勝的訴訟結果。這樣的結果源自于代理律師年復一年的豐富經驗、艱苦卓絕的調查取證、以及謀無遺谞的訴訟方案。
該案真正的重點在于丙是否是承運人。實踐生活中,此種懸羊頭賣狗肉的虛有其表的公司法人比比皆是,如以律所名義開設的法律服務咨詢公司、以運輸物流公司名義所開設的提供運輸中介公司、以商品經銷商的名義開設商品推銷中介公司等等,若讓其承擔相應責任時以其對外所稱的法人性質認定,而判斷其等違反相關規定時卻又以其公司實際性質認定,難免有雙重標準、有失公允之嫌疑。因此作為代理律師,應當對公司法人的性質加以審慎準確地認定,不可因其外在的假象而蒙蔽了判斷,力爭公平公正,為委托人贏取限度的利益。
不少貨車司機都在說運費低,開車越來越難。車還是那輛車,只是市場早已不是那個市場。那這運費到底誰說了算?其實還是我們自己!
入行門檻越來越低
一些新人看到別人開貨車貌似很賺錢,也去考個駕照,買輛車就上路了。僅2017年重卡就賣出了100多萬輛,平均每個省要增幾萬輛貨車!
車多貨少,競爭的人多了,運價自然就會低
無論是貨主、信息部、還是物流公司肯定是優先選報價低的,生意不都是這么做的嗎?沒有人可以給出一個統一的價格標準,這個標準也很難給到。
各地經濟情況、物流園、信息部報價有差異
來拉貨的貨車司機也都是天南地北的,各自條件也不一樣,所謂的運價的高低,多少是高,多少是低?每個人都不一樣,很難去評判。
因為你不知道別人的車貸款是否還完。你也不知道別人的家里是否缺錢,你更不知道別人跟貨主是熟人。有太多因素影響著,怎能說的清!
現在這運價都給這些盲目入行的新手擾亂了
因為不懂行情,忙著回本,不管價格多低,見貨就拉。價格越拉越低,后突然發現運價怎么又低了,于是只能拉更低的,如此惡性循環下去。
搞到后怪貨主信息部壓價,這價格為什么能壓下去?因為就算壓下去還有人拉??!貨主難道是傻子嗎,便宜的不要?
回程車不考慮成本的,有貨就拉,能保個油費就皆大歡喜了
你普通的市場價拿什么去跟他競爭?拉回程車的才不會在乎同行,有句話不是這樣說嗎:寧可累死自己,也要餓死同行,后便宜讓貨主和信息部得。
誰都要生活,拉的每趟貨都是為了賺錢養家,爾虞我詐壓價也好,回程車貸款車也好,新手老手也好,都是為吃一口飯......
幾天前,江蘇大貨司機丁師傅到甌海貨運市場配貨,一信息部聲稱金華有一批貨剛好可以讓他順路拉回去,雙方談好了價格,丁師傅按要求給對方付了七百塊錢的信息費。誰知丁師傅被忽悠了一圈后,連對方人影都沒見著,更甭說貨了。信息費被騙了不說,還搭上幾百元的過路費、油錢和時間,你說這事窩不窩火。丁師傅一個電話投訴到了市長專線。哪知收到回復說,你這樣的投訴太多了。
這里就是甌海貨運市場信息街,熱鬧繁忙、魚龍混雜。剛進市場向保安打聽,對方就說這樣被騙的情況每天都有,少說也有五、六起。
貨運市場保安:“這邊多的很,沒辦法?!?br> 他們怎么騙呢?
“就說拉貨,先交信息費,到了地方,沒有貨拉?!?br> 無巧不成書,就在采訪保安的時候,又有兩位路過的大貨司機剛被騙了幾百塊錢,所說的騙術與丁師傅反映的情況幾乎是如出一轍。
大貨司機:他(信息部工作人員)剛開始說到金華裝貨,到上海順路,結果被騙到瞿州去了。過路費、油費全部去掉了,過來時踢皮球,說找老板,他是打工的。一般都收多少信息費?七百、八百、一千都有的。今天把他盯住了,他跑不掉?,F在拿回來了嗎?拿回來了,還我1000塊錢,我損失多少,至少損失500塊錢。
兩位大貨司機說,他們今天窮追不舍才好不容易把這信息費給追回來,更多的司機被騙了之后想想回來又要花路費、油費,再說也耗不起時間,只好自認倒霉了。
一業內人士透露,這些騙錢的貨運信息部實際根本沒有貨,但常常以高出市場價一、兩千元的運費為餌,誘司機上鉤,騙取數百元至一千不等的信息費。等貨車司機信以為真趕至外地裝貨后,又以各種理由不斷變更裝貨地點,加收信息費,甚至改簽合同,隨后便將手機關機。因金額不大,貨車司機往往自認倒霉回家。有的信息部在簽訂托運合同時,附加“有貨不裝,信息費不退”的條件,然后由同伙假裝好心人提醒司機合同有詐,勸其到信息部退款。信息部當然不同意。此時,同伙便充當調解人,與信息部唱起雙簧,雙方協商退還部分信息費,其余信息費也就名正言順落入自己口袋。類似的伎倆可謂是五花八門。
那這些設的圈套難道真的就天衣無縫了嗎?其實大貨司機們只要細心辨別,就會發現其中的破綻,明顯的就是合同不規范。
甌海貨運商會謝仁奎:“合同上沒有單位名稱,印章沒有。甚至甲方經辦人就只寫一個姓。比如王?!?br> 謝說,象這種不規范的合同簽了等于沒簽,一旦出現問題進行時就困難重重。而越來越多的貨運信息不僅損害了貨運司機的切身利益,也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那到底又是些什么人在如此肆意行騙呢?謝介紹,在貨運市場信息街上作怪的大多為“抽屜貨運信息部”。
信息部有個負責人,他把自己的桌子租給外地人。租金低,還不設門檻,難怪橫行。你去看看,有的店里多的十張桌,好些的一張桌租給一個人,有的一張桌租半張給別人,兩個人合租一張桌。有些更過份,租抽屜。這樣就失去了進入一個行業的基本門檻,菜園門一樣,什么人都能租。
可見規范管理、提高門檻是多重要!被騙扯皮的事誰不?一站運有貨主審核,確保貨源的真實可靠;有師傅問了,萬一如果一站運的貨主違約、放空怎么辦?放心,一站網平臺擔保給予賠償;如果貨損貨差,一站網平臺協調處理;如果運費拖欠,一站網平臺按時墊付。一站運,不收費賺錢多還用得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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